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3390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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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鴻運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29,925,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29,925,000 |
代表人姓名 | 陳敏行 |
公司所在地 |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34巷6號 |
登記機關 | 新北市政府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34巷6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34巷6號 郵遞區號5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73-06-07 (民國62年06月07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6-07-05 (民國105年07月05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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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陳敏行 | 446,250 | ||
董事 | 江世津 | 210,000 | ||
董事 | 陳彥州 | 227,813 | ||
董事 | 陳江耀 | 446,250 | ||
董事 | 沈鴻臨 | 0 | ||
監察人 | 林智明 | 131,287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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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 陳江耀 | 2006-06-09 |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石油煉製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但瀝青製品製造應歸入C803990(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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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由石油副產品如瀝青、石油焦等製造建築防水材料及其他製品,而獨立經營不屬石油煉製之行業以及用煤炭煉製焦炭或壓製煤磚等行業。 |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之行業。 | |
瀝青化學產品製造及買賣柏油分裝。 | |
有關上項乳化瀝青冷拌料之拌合銷售業務。 | |
熱拌瀝青混凝土製造及買賣業務。 | |
道路及運動場所有關乳化瀝青混合之特殊舖裝材料之製造買賣。 | |
上項有關進出口及有關同業間之對外保證業務。 | |
有關上項業務之經營及投資。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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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