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營事業資料 | 便利商店業 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
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但不包括生鮮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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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
※建築物使用執照應辦理變更為「便利商店」未辦理變更前不得經營「便利商店業」。如有違反者,依建築法第91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建築物使用執照若應辦理變更者,未辦理變更前不得經營使用執照容許事項以外業務。如有違反者,依建築法第91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