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新日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文章:

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64550971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公司名稱新日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5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500,000,000
代表人姓名顏金發
公司所在地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本田路二段518號2樓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地址臺南市安南區
郵遞區號快搜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本田路二段518號2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西元 2016-10-25 (民國105年10月25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西元 2017-08-31 (民國106年08月31日)

董監事名單

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股份數
董事長顏金發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300390622,500,000
董事洪傳獻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76375360,000,000
董事林士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337470767,500,000
監察人許嘉成0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姓名到職日期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從事發電、輸電、配電機械及電力操縱機械設備等製造修配之行業。但裝置於收音機、電視機或通訊機器中之電子用變壓器等應歸入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細類。
能源技術服務業
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汽電共生業
經營汽電共生廠之行業、如汽電共生(電力供應)。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輸配電業
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公用售電業
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再生能源售電業
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發電業
從事生產電能批發或供給輸電業、配電業之行業,如水力發電、潮汐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火力發電、核能發電、風力發電等。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電力供應
財務管理顧問服務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C803011

石油煉製業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C803021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D101011

發電業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停、歇業(解散)

停、歇業

電業法第十九條

D101071

輸配電業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停、歇業(解散)

---

電業法第十九條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D101081

公用售電業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停、歇業(解散)

---

電業法第十九條

D101091

再生能源售電業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停、歇業(解散)

---

電業法第十九條

D201011

公用天然氣事業

經濟部(能源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F212011

加油站業

經濟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F212021

漁船加油站業

經濟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F212061

加氣站業

經濟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F401151

石油輸入業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地理位置

分享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