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77196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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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商業名稱 | 文藝廣告企業社 |
負責人姓名 | 鄭文定 |
出資額(元) | 5,000 |
現況 | 核准設立 |
資本額(元) | 5,000 |
組織類型 | 獨資 |
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光復路132號1樓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財稅營業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光復路132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澎湖縣馬公市朝陽里光復路132號1樓 郵遞區號3+3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93-03-04 (民國82年03月04日)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2015-07-06 (民國104年07月06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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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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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一般廣告服務業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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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
※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埕中段498地號),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於住宅區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另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2目,住宅區不得進行塑膠類之製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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