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89457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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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解散 (089年02月09日 建商二字 第089260549號) |
公司名稱 | 路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5,000,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5,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
公司所在地 |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185號2樓 |
登記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185號2樓 全國郵遞區號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95-05-06 (民國84年05月06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00-02-09 (民國89年02月09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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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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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鋼構工程專業營造業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綱結構吊裝、組立工程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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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淺基礎、深基礎、擋土牆、地下牆、地下連續壁、基樁、地錨、地層改良工程之行業。 | |
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下列工程之行業: 一、現場土壤、岩石鑽孔工程(不包含地下水鑿井業之業務內容)。 二、土壤、岩石取樣工程。 三、水位觀測儀器埋設。 |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之行業。 | |
電腦電子電腦掃描器軟硬體規劃設計研究開發買賣業務 | |
視聽電子視聽器材通訊器材電子防盜器材監視系統器材之研究開發生產 | |
及工程設計按裝及器材買賣業務(許可業務除外)(限赴客戶現場作業 | |
射影機錄影機監視器顥視器介面卡數據機影音傳真機傳真機影像接收器 | |
之按裝買賣業務 | |
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產品報價投標業務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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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