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47750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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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商業名稱 | 吳家小館 |
負責人姓名 | 吳淑菁 |
出資額(元) | 20,000 |
現況 | 核准設立 |
資本額(元) | 20,000 |
組織類型 | 獨資 |
地址 | 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講美102號1F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財稅營業地址 | 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009鄰102號1F |
郵遞區號快搜 | 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講美102號1F 郵遞區號查詢3+3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16-11-09 (民國105年11月09日)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2016-11-09 (民國105年11月09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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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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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餐館業 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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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麵店、小吃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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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講美·其他餐飲業(3)
公司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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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善師外燴 | 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4鄰34號 |
國華商號 | 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59號 |
大不同商號 | 澎湖縣白沙鄉講美村102之2號 |
通梁·餐館業(1)
公司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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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園小吃部 | 澎湖縣白沙鄉通梁村177之2號 |
吉貝·餐館業(4)
公司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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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味小吃部 | 澎湖縣白沙鄉吉貝村183之15號1樓 |
吉貝海鮮小吃部 | 澎湖縣白沙鄉吉貝村4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