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22089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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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協立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20,000,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20,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林金興 |
公司所在地 |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高原路367巷189弄1號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一鄰高原路367巷189弄1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高原路367巷189弄1號 郵遞區號5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86-03-28 (民國75年03月28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6-08-31 (民國105年08月31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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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林金興 | 250,000 | ||
董事 | 林政南 | 250,000 | ||
董事 | 賴智弘 | 250,000 | ||
監察人 | 賴淑惠 | 250,000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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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石油煉製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但瀝青製品製造應歸入C803990(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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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由石油副產品如瀝青、石油焦等製造建築防水材料及其他製品,而獨立經營不屬石油煉製之行業以及用煤炭煉製焦炭或壓製煤磚等行業。 |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之行業。 | |
瀝青防水材料、防水塗料及乳化瀝青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 | |
前項有關原料、材料買賣業務。 | |
前各項有關產品及原料之進出口及經營投資並就國內外廠商有關產品之代理報價投標及經銷業務。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瀝青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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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