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服務業】萬福旅社

分享文章:

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5670347
登記機關高雄市政府
商業名稱萬福旅社
負責人姓名徐葉藝   
出資額(元)0
現況歇業
資本額(元)4,7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高雄市甲仙區東安里和安街28號
郵遞區號快搜高雄市甲仙區東安里和安街28號 郵遞區號3+2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西元 1972-07-21 (民國61年07月21日)
最近異動日期西元 2000-06-14 (民國89年06月14日)

董監事名單

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出資額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姓名到職日期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特定寵物批發業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從事特定寵物之批發之行業。
特定寵物零售業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從事特定寵物之零售之行業。
船舶出租業
從事以船舶(含遊艇、小船)光船出租與他人使用而收取租金之行業。
特定寵物服務業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之行業。
客棧(房間出租)(已辦 特定營業許可)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A101011

種苗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

 

A102041

休閒農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63條第2

 

A401031

特定寵物服務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動物保護法第22

 

A401051

野生動物飼養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4

限制僑外人投資

F101061

農產品批發市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4條第1項前段。

 

公司所在地變更

所在地變更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增資、減資

F101081

種苗批發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

 

F101091

野生動物批發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

 

F101111

特定寵物批發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動物保護法第22

 

F201041

野生動物零售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

 

F201061

種苗零售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

 

F201081

特定寵物零售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動物保護法第22

 

F401071

種苗輸出入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

 

F401081

野生動物輸出入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

 

H108011 

農業金庫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設立本項營業項目

------

 (農業金融法第11)

農業金融法第3條第2項、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第9

1.   限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2.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3.   限本國公司經營

I701021境外大陸船員仲介服務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

 

地理位置

分享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