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酒業】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文章:

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16845434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公司名稱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50,000,000
代表人姓名陳秀華
公司所在地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8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地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8號
郵遞區號快搜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8號 郵遞區號3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西元 1999-06-03 (民國88年06月03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西元 2017-04-05 (民國106年04月05日)

董監事名單

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股份數
董事長陳秀華連江縣政府14,994,000
常務董事王朝生連江縣政府14,994,000
常務董事劉志淵連江縣政府14,994,000
董事陳忠義連江縣政府14,994,000
董事陳振國連江縣政府14,994,000
董事陳銘水連江縣政府14,994,000
董事劉九銘連江縣政府14,994,000
董事劉育民連江縣政府14,994,000
董事劉玉應連江縣政府14,994,000
監察人林貽德0
監察人陳孔官0
監察人郭友欽0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姓名到職日期
0001劉九銘2016-03-01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酒類半成品製造業
從事產製酒麴、酒類相關半成品之行業。但從事產製酒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半成品,此半成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酒之成品者,應歸入C113011(製酒業)細類。
食用油脂製造業
從事食用動、植物油脂之壓榨、萃取及精煉之行業。人造奶油、配製烹飪用油、涼拌用油之製造亦歸入本類。
食用油脂批發業
從事食用油脂批發之行業。
菸酒批發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菸酒零售業
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
菸類輸入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從事菸類輸入之行業。
酒類輸入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從事酒類輸入之行業。所稱酒類,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調味品製造業
從事味精、食用鹽、醬油、調味醬、食用醋及其他調味品製造之行業。包括味精製造業、食用鹽製造業、醬油製造業、調味醬製造業、食用醋製造業及其他調味品製造業。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製酒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類製造、分裝之行業。
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利口酒類、料理酒類、其他酒類、酒精及其酒類之原料
酒麴、半成品或成品之研發、製造、調製、分裝業務。
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利口酒類、料理酒類、其他酒類、酒精及其酒類之原料
酒麴、半成品或成品之進出口業務。
調味品批發業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其他酒精飲料製造
國產菸酒批發
菸酒零售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許可
申請之機關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法規依據

備註

C112011

製菸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

C113011

製酒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

C801081

食用酒精製造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

C801091

非食用酒精製造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

F401161

菸類輸入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

F401171

酒類輸入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負責人變更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

IZ14011

公益彩券代理業

財政部

財政部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地理位置

分享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