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12930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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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奕豪企業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27,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黃金妙 |
公司所在地 | 臺南市將軍區平沙里168號 |
登記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臺南市將軍區平沙里平沙168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南市將軍區平沙里168號 郵遞區號3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01-11-21 (民國90年11月21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6-05-02 (民國105年05月02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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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黃金妙 | 3,600,000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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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石油製品批發業 從事汽油、柴油以外石油製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煤油、輕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燃料油、機油、潤滑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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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 | |
石油製品零售業 從事汽油、柴油以外石油製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煤油、輕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燃料油、機油、潤滑油等)。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其他汽車服務業 從事JA01010 至JA01040 細類外其他汽車服務業,如汽車清洗、裝潢、代客申請汽車檢驗業務等行業。 | |
娛樂漁業 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行業。 | |
對外漁業合作業 以提供漁業技術,在外國專屬漁業區、經濟海域或中華民國境內合作經營漁業之行業。 | |
漁業服務業 提供漁業生產服務之行業,如漁業補給業。 | |
其他漁業 從事 A301 至 A302 小類以外之其他漁業之行業。 | |
商港區船舶小修業 從事商港區船舶小修業務之行業。 |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小修業務之行業。 | |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油業 依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管理規則之規定,經營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行業。 | |
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 從事船舶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包括船舶專用機械及其零件、海上結構物等。 | |
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從事船舶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包括船舶專用機械及其零件、海上結構物等。 | |
商港區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 從事商港區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務之行業。 | |
小船經營業 從事載客貨小船運送業務之行業。 | |
船舶出租業 從事以船舶(含遊艇、小船)光船出租與他人使用而收取租金之行業。 | |
商港區拖駁船業 從事商港區民營拖駁船業務等行業。 | |
商港區曳船業 指在商港區域內以拖船從事協助船舶進出港或靠離船席之推頂、拖帶作業而受報酬之事業。 | |
打撈業 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之行業。 | |
海難救護業 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及處理海水油污,從事海難救助而收取報酬之事業。 | |
工業專用港經營業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投資興建、經營及管理工業專用港之行業。 |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棧埠業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公用碼頭或辦理專用碼頭棧埠業務或於工業專用港碼頭區域內辦理棧埠業務之行業。 |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理貨業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理貨業務之行業。 |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貨物(含危險品)裝卸承攬業務之行業。 |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拖駁船業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拖駁船業務之行業。 | |
船舶勞務承攬業 承攬商港區船舶掃艙、隔艙、敲莒、烤莒、油漆、船上貨物或貨櫃之固定及解脫等勞務之行業。 | |
其他修理業 凡從事JA02010 至JA02061 細類外其他修理業之行業。 | |
日常用品批發業 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 |
日常用品零售業 從事日常用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 |
飲料店業 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 |
餐館業 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 |
飲酒店業 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 |
其他餐飲業 從事 F501030 至 F501060 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 |
農、林、漁、畜牧顧問業 從事農藝、園藝、林業及林業工程、漁撈、水產養殖及畜牧等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 | |
產業育成業 係指為孕育事業、產品、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技術、資金、管理諮詢服務或人才培訓之事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
菸酒批發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
菸酒零售業 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 | |
水產品批發業 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批發之行業。包括魚類、蝦蟹類、貝介類、頭足類等。 | |
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 從事 F101040 至 F101980 細類以外之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之行業。 | |
農產品零售業 農產品,如蔬菜、水果及依糧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兼營小規模糧食等零售之行業。 | |
水產品零售業 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零售之行業。 | |
農產品整理業 從事農產品收割後未銷售或加工前整理或初步處理之行業。如農產品清洗、農產品分級包裝等。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加油站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 | |
一般百貨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汽油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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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零售 | |
汽車美容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