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86906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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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解散 (084年11月29日 建二公字 第07313700號) |
公司名稱 | 小胖哥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5,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
公司所在地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56巷32號 |
登記機關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郵遞區號快搜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56巷32號 郵遞區號3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92-12-09 (民國81年12月09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1995-11-29 (民國84年11月29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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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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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事以石油或天然氣產製石化基本原料及中間產品之行業。其中石油化工原料包括無環烴(如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正己烷、乙烯、丙烯、正丁烯、丁二烯、異丁烯、乙炔、氟氯碳化物等)、環烴(如苯、甲苯、乙苯、苯乙烯單體、烷苯、異丙苯、環己烷等)、烴衍生物(如氯乙烯單體)、醚及衍生物(如環氧乙烷、氧化丙烯、甲基第三丁基醚等)、醛酮化合物(如甲醛、乙醛、丙酮、丁醛、甲基異丁基酮等)、醇化合物(如甲醇、乙二醇、丙二醇、異丙醇、丙三醇、異戊四醇等)、酚及化合物(如酚、丙二酚等)、合成酸及衍生物(如冰醋酸、醋酸乙烯、對苯二甲酸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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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製品製造業 從事以天然原石為材料,不經熱處理或化學變化,直接切割、研磨、雕刻、著色製造石材製品之行業。 | |
鋼構工程專業營造業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綱結構吊裝、組立工程之行業。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規定,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事業。 | |
庭園綠化工程設計承包. | |
樹苗盆栽出租買賣業務. | |
建材、天然石板、天然石材買賣業務.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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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