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23070442 |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410,800,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410,800,000 |
代表人姓名 | 鄭明權 |
公司所在地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18號 |
登記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18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18號 郵遞區號3+2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88-10-03 (民國77年10月03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7-12-01 (民國106年12月01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
董事長 | 鄭明權 | 13,301 | ||
董事 | 江水通 | 3,316 | ||
董事 | 鄭光雄 | 1,618 | ||
董事 | 王敏惠 | 1,758 | ||
董事 | 張崇燿 | 1,999 | ||
董事 | 鄭鎮臺 | 960 | ||
董事 | 黃炳煌 | 0 | ||
監察人 | 莊朝輝 | 337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醫療器材製造業 依藥事法之規定,從事醫療器材製造之行業。包括醫學、醫療衛生材料(棉花、不織布製敷料,橡膠、塑膠製醫用材料),體外檢驗試劑、檢驗分析儀器,治療儀器設備,隱形眼鏡、保健、復健及殘障用品、助聽器、牙科填料、人工肢體、醫學檢診儀器、一般診斷用x光機、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 |
---|---|
輪椅、病床、拐杖等醫療器材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 |
室內運動車、健身器等保健器材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 |
辦公室、會議室、禮堂桌椅等傢俱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 |
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其他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 |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西藥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中藥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G203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中藥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西藥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
中藥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西藥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救護車經營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限專業經營,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救護車字樣 |
居家式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日間照顧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團體家屋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