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80128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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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威旺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25,000,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25,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李利雲 |
公司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三段223號15樓 |
登記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停業核准(備)機關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財稅營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黎平里和平東路三段223號15樓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三段223號15樓 郵遞區號3+2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03-01-24 (民國92年01月24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06-08-15 (民國95年08月15日) |
停業日期(起) | 西元 2017-01-01 (民國106年01月01日) |
停業日期(迄) | 西元 2017-12-31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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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李利雲 | 0 | ||
董事 | 陳玉珠 | 579,540 | ||
監察人 | 陳鎮家 | 335,000 | ||
董事 | 洪瑞琪 | 535,710 | ||
董事 | 曾文華 | 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9851550 | 499,750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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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資訊軟體服務業 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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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服務業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
資訊軟體批發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批發之行業。 | |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發之行業。 | |
網路認證服務業 從事提供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憑證簽發、管理及其他相關電子認證服務之行業。 | |
電腦設備安裝業 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
電信工程業 依電信法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之行業。 | |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 |
電信器材批發業 從事電信器材批發之行業,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及有線電信器材批發之行業。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業務屬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電子材料批發業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 |
電信器材零售業 從事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及有線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業務屬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 |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事務用機器零售之行業。 | |
資訊軟體零售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零售之行業。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特定寵物服務業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之行業。 | |
傳統整復推拿業 指運用手技單純對人體肌肉骨骼施以物理性刺激,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按摩業 指從事單純對人體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非以足部為服務主體,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腳底按摩業 指從事單純對人體足部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經絡調理業 指從事以經絡為主體,藉物理刺激方法,以紓緩放鬆肌肉為目的,對人體體表肌肉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經營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行業。 | |
居家式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到宅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對象身體照顧或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 |
日間照顧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接受身體照顧與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其他多元服務等之行業。 | |
團體家屋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與個別化服務之行業。 | |
三溫暖業 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 |
美容美髮服務業 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美髮造型設計之行業。 | |
喜慶綜合服務業 從事喜慶綜合服務及其諮詢顧問業務之行業,如代辦婚禮儀式、喜宴場所規劃、佈置、安排等。 | |
瘦身美容業 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 |
一般浴室業 一般浴室經營業,包括溫泉浴池。 | |
刻印業 從事各種印章、標識等刻製之行業。 | |
鎖匙業 從事開鎖、配鎖及修鎖之行業。 | |
寵物美容服務業 從事寵物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及造型設計等美容服務之行業,但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照顧與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其他多元服務等之行業。 | |
管理顧問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未分類其他個人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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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西藥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中藥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G203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中藥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西藥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
中藥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西藥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救護車經營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限專業經營,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救護車字樣 |
居家式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日間照顧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團體家屋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