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84705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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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300,000,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300,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莊宗憲 |
公司所在地 |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40之7號 |
登記機關 | 新北市政府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幸福里中正東路40-7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40之7號 郵遞區號3+3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93-12-29 (民國82年12月29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7-06-26 (民國106年06月26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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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莊宗憲 | 200,000 | ||
副董事長 | 莊光明 | 7,571,170 | ||
董事 | 莊濬儒 | 3,190,160 | ||
董事 | 莊舒嫻 | 1,729,920 | ||
董事 | 林曹桂美 | 1,800,000 | ||
董事 | 李素絨 | 450,000 | ||
董事 | 林祥明 | 517,500 | ||
監察人 | 莊光映 | 200,000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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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 林吉雄 | 2006-10-02 |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 從事液化石油氣分裝(灌裝)之行業。包括其符合相關法規所從事之儲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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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規定,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事業。 | |
以導管供氣(赴客戶處理現場作業)。 | |
天然氣用具及器材之製造銷售暨進口代理經銷。 | |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工程之設計、施工及修護(赴客戶處理現場作業)。 | |
汽車停車場機械設備之按裝設計、施工(赴客戶處理現場作業)(現場兼經營工廠生產事業無關之業務僅供辦公室使用)。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氣體燃料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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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