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45137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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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亞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5,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沈君瑞 |
公司所在地 | 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969巷2弄8號3樓之2 |
登記機關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停業核准(備)機關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稽徵所 |
是否開立發票 | 否 |
財稅營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忠純里中華五路969巷2弄8號3樓之2 |
郵遞區號快搜 | 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969巷2弄8號3樓之2 郵遞區號一覽表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2016-05-27 (民國105年05月27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7-06-06 (民國106年06月06日) |
停業日期(起) | 西元 2017-08-02 (民國106年08月02日) |
停業日期(迄) | 西元 2018-08-01 (民國107年08月01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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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沈君瑞 | 5,000,000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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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就業服務業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營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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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業 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
仲介服務業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就業服務業以外之仲介業務。 | |
其他工商服務業 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 |
投資顧問業 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
資料處理服務業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 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之業務;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 | |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 接受金融機構之委託,對其因辦理法定業務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依債權性質辦理公平市價之評定或評定後之拍賣業務。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特定寵物服務業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之行業。 | |
傳統整復推拿業 指運用手技單純對人體肌肉骨骼施以物理性刺激,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按摩業 指從事單純對人體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非以足部為服務主體,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腳底按摩業 指從事單純對人體足部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經絡調理業 指從事以經絡為主體,藉物理刺激方法,以紓緩放鬆肌肉為目的,對人體體表肌肉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經營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行業。 | |
日間照顧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接受身體照顧與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其他多元服務等之行業。 |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照顧與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其他多元服務等之行業。 | |
團體家屋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與個別化服務之行業。 | |
三溫暖業 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 |
美容美髮服務業 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美髮造型設計之行業。 | |
喜慶綜合服務業 從事喜慶綜合服務及其諮詢顧問業務之行業,如代辦婚禮儀式、喜宴場所規劃、佈置、安排等。 | |
瘦身美容業 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 |
一般浴室業 一般浴室經營業,包括溫泉浴池。 | |
刻印業 從事各種印章、標識等刻製之行業。 | |
鎖匙業 從事開鎖、配鎖及修鎖之行業。 | |
寵物美容服務業 從事寵物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及造型設計等美容服務之行業,但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 |
居家式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到宅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對象身體照顧或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外籍勞工仲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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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 | |
未分類其他個人服務 | |
證券投資顧問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西藥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中藥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G203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製造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中藥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西藥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批發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
中藥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西藥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醫療器材零售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
救護車經營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限專業經營,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救護車字樣 |
居家式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日間照顧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團體家屋服務業 | 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遷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