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04462854 |
---|---|
登記機關 | 臺北市商業處 |
商業名稱 | 美洲儀器行 |
負責人姓名 | 李許幸惠 |
出資額(元) | 8,000 |
現況 | 撤銷 |
資本額(元) | 8,000 |
組織類型 | 獨資 |
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10巷10號1樓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10巷10號1樓 郵遞區號5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76-01-21 (民國65年01月21日)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2002-05-17 (民國91年05月17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
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金屬礦業 從事金屬礦之探勘、採取、初步處理及有關準備作業等行業。但非以取鐵為主要目的之含鐵礦物採取,應依其主要煉取物歸類;採取硫化鐵用於製硫,應歸入非金屬礦業細類。 |
---|---|
食用酒精製造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食用酒精製造、分裝之行業。 | |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從事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之行業。包括平板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玻璃容器製造業、玻璃纖維製品製造業、其他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科學及工業用玻璃器皿及玻璃熟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光學玻璃製品製造應歸入 CE01(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小類之適當細類。 |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依石油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之行業。 | |
金儀器︹含各種金屬溫度計濕度計壓力計PH計記錄計溫度濕度調節控制凡而等有關工業用指示控制器材等買賣2玻璃儀器︹含探視玻璃 | |
重計糖度計酒精計玻璃壞藥罐等︺買賣3科學儀器︹含流量計液位計空 | |
乾燥機U型計溫度感溫莖接管︺等買賣4以上有關產品之買賣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石油煉製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發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再生能源發電業除外) |
停、歇業(解散) | 停、歇業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輸配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限專業經營 3.限制僑外人投資不得超過50%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新增他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公用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再生能源售電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電業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停、歇業(解散) | --- | 電業法第十九條 | ||||
公用天然氣事業 | 經濟部(能源局)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漁船加油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加氣站業 | 經濟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不限,但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石油輸入業 | 經濟部 | 經濟部(能源局)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石油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