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營事業資料 | 其他休閒服務業 凡從事 J701 至 J702 小類外其他休閒服務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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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經營業 從事載客貨小船運送業務之行業。 |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從事經營游泳、衝浪、滑水、潛水、風浪板、拖曳傘(包括拖曳香蕉船、浮胎等各式浮具)、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等各類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設施及提供服務之行業。 |
※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 |
為之管理機關及本縣轄等深線20公尺以內之海域主管機關均為交通部澎湖國 |
家風景區管理處,請向主管機關辦理核備後,始得營業。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如環保、衛生、消防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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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有關小船經營業,請另向港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始得經營。 |
※本案業者切結所營業項目全部限供辦公室使用,若有不實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職權告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