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6959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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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商業名稱 | 龍華電器行 |
負責人姓名 | 陳頂財 |
出資額(元) | 3,000 |
現況 | 歇業 |
資本額(元) | 3,000 |
組織類型 | 獨資 |
地址 | 臺南市東區德高里德高厝1332號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南市東區德高里德高厝1332號 郵遞區號3+3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79-08-02 (民國68年08月02日) |
最近異動日期 | 西元 1990-02-28 (民國79年02月28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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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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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作物栽培服務業 從事作物之種植、栽培、保護、採收等服務,包括農地耕整、作物栽培、作物保護、土壤處理及施肥、作物採收等機器或人力操作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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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藝服務業 從事花草、樹木之種植、施肥、修整、維護,與觀賞樹木、花草供應等服務之行業。行道樹之移植、修剪、維護亦歸入本類。 | |
漁業服務業 提供漁業生產服務之行業,如漁業補給業。 | |
特定寵物服務業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之行業。 | |
服務業:電扇、電鍋修理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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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種苗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休閒農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63條第2項 | |
特定寵物服務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 |
野生動物飼養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4條 | 限制僑外人投資 |
農產品批發市場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4條第1項前段。 |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所在地變更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增資、減資 | |||||
種苗批發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野生動物批發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 |
特定寵物批發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 |
野生動物零售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 |
種苗零售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特定寵物零售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 |
種苗輸出入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野生動物輸出入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 |
農業金庫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設立本項營業項目 | ------ (農業金融法第11條) | 農業金融法第3條第2項、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第9條 | 1. 限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2.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3. 限本國公司經營 |
I701021境外大陸船員仲介服務業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