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 | 97274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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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
公司名稱 | 雙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元) | 60,000,000 |
實收資本額(元) | 60,000,000 |
代表人姓名 | 陳冠穎 |
公司所在地 | 臺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大墩路942號2樓 |
登記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財稅營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大墩路942號2樓 |
郵遞區號快搜 | 臺中市西屯區何南里大墩路942號2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
核准設立日期 | 西元 1996-11-28 (民國85年11月28日)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西元 2017-09-28 (民國106年09月28日) |
董監事名單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公司名稱) | 所代表法人(統一編號) | 股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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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陳冠穎 | 1,870,000 | ||
董事 | 陳芳賜 | 1,580,000 | ||
董事 | 陳冠瑜 | 800,000 | ||
監察人 | 楊惠美 | 1,750,000 |
經理人名單
經理人代碼 | 姓名 | 到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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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營業項目
所營事業資料 | 菸酒批發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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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批發業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
飲料製造業 從事含酒精性成分0.5%以下之飲料製造之行業,如果汁、蒸餾水、礦泉水、果蔬汁、蔬菜汁、醋飲料、碳酸飲料、麥芽飲料、咖啡飲料、運動飲料、茶類飲料、包裝飲用水、機能性飲料等製造之行業。 | |
糖果製造業 從事以蔗糖、果糖、麥芽糖、穀類、乾果、香料、食用色素為原料,製造各種中西式糖果之行業。 | |
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 從事烘焙炊蒸食品製造之行業。如麵包、西點、蛋糕、餅乾、中式茶食、年糕、發糕、蘿蔔糕、麻糬、米菓、米香等製造。 | |
酒類半成品製造業 從事產製酒麴、酒類相關半成品之行業。但從事產製酒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半成品,此半成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酒之成品者,應歸入C113011(製酒業)細類。 | |
食品什貨批發業 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 |
國際貿易業 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
化粧品製造業 從事化粧品製造之行業。化粧用香料之製造或萃取亦歸入本細類。 | |
化粧品批發業 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製酒業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酒類製造、分裝之行業。 |
財政部資訊中心·財稅營業項目
財稅登記項目 | 其他酒精飲料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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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製造 | |
非酒精飲料批發 |
營業項目代碼 營業項目說明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 | 公司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商業登記前 應先經許可 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製菸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製酒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食用酒精製造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非食用酒精製造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 |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 |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 ||||
菸類輸入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 ||||
酒類輸入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3項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 ||||
公益彩券代理業 | 財政部 | 財政部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 |